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毕竟,
有些发票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要想报销路上一顺到底?
以下“雷区”莫要踩!
快跟小编一起学习下吧!
No1
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No2
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No3
未按要求注明规定信息
发票备注栏应按照规定填写完整。
常见类型 |
备注栏备注内容 |
政策依据 |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
提供建筑服务 |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
销售不动产 |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
出租不动产 |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
上一个:慌了!你们公司税负太低了,请来一趟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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