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通常在2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的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我们和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约定要提供3%的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减税,仍然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呢?答:按照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所以你们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