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地产公司于3月份和土地出让部门签了土地出让协议,但是因为土地未全部拆迁完毕,所以6月份只能交付办理一半的土地使用证,请问老师,我们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不是可以不按税法上规定的签订土地合同次月起交纳土地使用税呢?
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不是以是否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为标准,而是应当以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土地的时间为标准。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基于上述情况,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可否办理申请延期缴纳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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